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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

 

南京技师学院(南京市高级技术学校)治安保卫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为学校事业的发展创造安全和谐的环境,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并结合南京技师学院(南京市高级技术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治安保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依靠群众”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第三条 学校治安保卫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校各单位及驻校内的其它单位、本校师生员工及以其他身份在校内工作、学习、生产和生活的各类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构成 
第五条 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党委领导,行政负责的管理体制。学校成立“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决策和监督落实治安保卫工作的各项任务,协调校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有关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保卫处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日常工作由保卫处负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治安保卫工作委员会”,兼行该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小组职责,负责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任务的具体落实。学校 “治保会”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行政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系、各部门、校社会化服务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及学生代表为成员。学生中应以年级为单位成立3-5人的“治安保卫小组”,每班应确定一名学生担任“治保员”。
各系成立 “治安保卫工作小组”,兼行该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小组职责,负责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任务的具体落实。由各系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学管员任副组长。由各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
第七条 保卫处是学校治安保卫的职能部门,在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学校聘用的保安人员在人事上隶属于栖霞保安公司或鼓楼人力资源公司,学校委托保卫处对其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校实行治安保卫三级责任制,逐级对上负责,并以责任书的形式明确责任,按照分层
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考核评比奖惩。
学校保卫处受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委托,代表学校与二级治安责任人签订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第十条 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分管领导受校长委托,
具体负责全校的治安保卫工作,其工作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组织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有关本校治安保卫工作的部署。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治安保卫工作制度,领导和督促学校各系及师生员工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三)组织检查各项治安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基本设施,研究和解决治安保卫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采取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及治安隐患的措施。
(四)决定或向主管部门建议学校治安保卫工作方面的奖惩事宜。
第十一条 各系、各部门、校社会化服务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二级治安责任人,其工作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措施、决定和规章制度;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单位(包括挂靠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二)组织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四防(防火、防盗、防恐、防治安灾害事故)”安全教育,增强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法纪观念;组织并督促做好对轻微违法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各项治安保卫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
(四)负责对本部门临时工及短期来校工作、学习的人员进行安全守法教育和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督促他们到保卫处办理相关出入证件。
(五)负责调查处理本单位内部的民事纠纷;协助保卫处查处一般治安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妥善保护事故或灾害现场,及时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保卫部门调查处理。
(六)领导和组织本单位“治保会”的工作,认真落实对三级责任人的治安责任制管理。
(七)负责每月至少组织检查一次本单位治安保卫制度和分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检查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建立治安工作台帐。
(八)参加学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织的有关考核与评比活动。
二级责任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受主要负责人委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各系、各部门、校社会化服务单位安全员为三级治安责任人,其工作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负全部责任。
(二)针对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并明确专人具体落实。
(三)妥善保护好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灾害事故现场,及时报告,协助公安机关、保卫部门调查处理。
(四)积极参加本单位“治保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落实治安保卫重点部位的具体责任人,做好“四防”安全工作。
(五)负责经常对所属管辖范围内的治安状况进行自查,及时堵住安全防范的漏洞。对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必要的安全检查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检查的原始情况。
第十三条 保卫处职责      
(一)保卫处为全校安全保卫职能部门,系直接责任单位。
(二)负责对学校各系、各部门、校社会化服务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三)负责维护校园的治安稳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教育
(四)负责组织实施全校性的安全检(抽)查和专项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发现治安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认真及时地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和治安隐患的整改。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以及其它危及治安的情况,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案件。
(六)查处一般治安案件;参与所在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负责对栖霞保安公司或鼓楼人力资源公司派驻学校的保安人员及其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四条 栖霞保安公司或鼓楼人力资源公司派驻校园的保安主要职责是:校门守卫、管理,校园巡逻、守候;维护校园内部治安秩序,第一时间到现场协助处理突发治安案件;守护校园内重点要害部位。
 
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及有关二级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及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校园秩序管理和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门卫、值班、巡逻和守护制度;重点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制度;办公室、学生宿舍、实验室、图书馆与财务室安全管理制度;计算机设备及电化教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学生社团、勤工俭学、社会调查活动、校内集会、讲座和布告栏管理制度;安防设备使用、保养、维修和更新制度;运动场、文化、社会化服务网点等公共场合治安管理制度;临时工人员管理制度;外聘教师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图纸、资料保密及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各单位制定的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由分管领导组织拟定草案,经相应层次会议讨论决定后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凡学校内单位工作内容涉及第十六条有关条款的,均应遵守所列各项制度并接受校保卫处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当校内人员发现学校公共财产、个人安全和私人财物受到不法侵害或即将受到不法侵害时,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勇敢机智的和不法行为作斗争,并及时以最便捷的方式通过校园110向保卫处或110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九条 在校内如发生重大民事纠纷,重大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当事人或各系、各部门、校社会化服务单位管理人员应在保卫处和公安机关人员到场前保护好现场,禁止闲杂人员出入,尽可能保持案发现场现状并记录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 校内人员普通纠纷和一般治安案件由保卫处会同相关单位治委会调解和查处。重大民事纠纷、重大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由保卫处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五章 防范与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构建和完善校园的安全及治安防范体系。
(一)投入专项经费建设和配置红外防盗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技术防范设施,由保卫处负责使用和维护。
(二)努力完善校园公共部位的防范设施和校园有关交通安全设施等物防措施的建设。
(三)科学有效地安排保安人员门卫、巡逻等工作,充分合理地利用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力量。
(四)充分发挥全校师生员工参加治安保卫工作,构建和谐校园的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 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是保卫处的一项日常性工作,应纳入全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学校各系、各部门、校社会化服务单位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全校师生的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一)有关部门应对各二级责任单位的责任人,经常进行安全形势、政策法规教育和业务培训,不定期召开学校安全工作研讨会,寻找问题,研究对策,布置工作,落实措施。
(二)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校内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通过讲座、图片、展板、网络等多种手段,进行有针对性法制普及教育和防范技能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由学校的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保卫处应予协助。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考核
(一)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实行逐级考核,学校负责考核二级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单位;二级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单位负责考核三级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单位。
(二)学校考核由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委托学校保卫处组织实施;重大问题提交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安全保卫工作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奖励
(一)学校每年拨出一定的经费,在年终考核评比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查情况,评出治安保卫工作达标先进单位和治安保卫工作积极分子,给予适当地物质奖励;
(二)对在维护学校治安秩序,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中做出成绩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随时给予必要的奖励并酌情上报公安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奖励。
第二十六条 处罚
对违反本规程,造成损失危害的责任人,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通报批评、责令赔偿、建议行政纪律处分,直至送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有关工作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解释。
                                                     南京技师学院(南京市高级技术学校)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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